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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律师在保险纠纷二审中驳斥电子保单,助当事人获近某万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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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96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敏律师 已认证
执业12年 职务:主任
律所: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2201411993920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879988438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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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一场保险纠纷二审中,保险公司补充提交电子保单。李敏律师从投保人主体资格、保单内容缺失等角度有力驳斥,使其证明目的落空。此前一审,李敏律师精准定性“比例赔付”条款为免责条款,有力举证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当事人获得近某万元赔偿。

李敏是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硕士,从2003年开始踏上法律学习与实践之路,2008年完成上饶师范学院法律本科学业,后又于2011年获得北京邮电院校法律研究生学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法律事务已逾100件,业务擅长民商事领域,在刑事案例方面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担任着江西省律师协会监事会监督员、景德镇市律师协会监事等多项职务,还获得了2022年度景德镇市司法行政是统“十佳”律师的荣誉。

在众多法律事务中,有一起保险争议法律事务尤为引人注目。被上诉人某在旅游中意外摔伤致九级伤残,其通过旅游公司投保了意外险。之后,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某市分公司由于与被上诉人的保险争议一案,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委托李敏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在一审中,李敏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精准定性“比例赔付”条款为免责条款,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将保险公司主张的伤残比例赔付条款成功定性为“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从而触发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强制性规定,为本案胜诉奠定了法律基础。同时,他有力举证保险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详细剖析了保险公司网络投保流程的缺陷,指出缺少对免责条款的询问及确认页面、保险单未附加条款具体内容、保险单抬头文字提示与演示版本不一致等问题,且保险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义务,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裁定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若干元。

然而,保险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称比例赔付条款不属于免责条款且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在二审中,保险公司补充提交了电子保单。李敏律师针对这一情况,从投保人主体资格、保单内容缺失等角度进行有力驳斥,使保险公司的证明目的落空。最终二审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在伤残九级的情况下,获得意外残疾给付保险金上限及医疗费用补偿(扣除免赔额后),合计近某万元,避免了由于保险公司主张的比例赔付而可能被大幅扣减的风险,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这起保险争议法律事务,李敏律师在行政诉讼法律事务中也有着出色的表现。在上诉人某、某由于与被上诉人某房屋征收办公室、原审第三人某撤销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中,被上诉人某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李敏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一审中,李敏律师精准把握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要件,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利害关是”的认定标准,指出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从而成功说服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为被上诉人争取到阶段性胜诉。同时,他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针对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应举证证明第三人是完全产权人”的主张,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法律事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明确指出“原告主张撤销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有效化解了上诉人的举证责任转移策略,维护了被上诉人的程序利益。他还引导权属争议另寻救济途径,提出上诉人应先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房屋权属争议,再行提起行政诉讼,该意见不仅符合“先民后行”的司法实践逻辑,也避免了行政程序对民事权属问题的越位裁判,体现了律师对法律事务整体解决路径的清晰规划。尽管二审法院基于对“共同管理人”身份的不同认定而撤销一审裁定,但李敏律师在一审中的专业代理使被上诉人成功避免了直接进入实体审理的诉累。

合同争议法律事务中,李敏律师同样展现出了高效的诉讼应对能力。原告某诉被告某村委会合同争议一案,被告某村委会委托李敏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李敏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迅速介入法律事务,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证据材料,制定针对性应诉策略。在庭审前后通过专业沟通与法律论证,促使原告主动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全部起诉,实现了被告方“零成本”化解争议的效果,避免了被告由于应诉产生的时间、经济及声誉损失。

在债权转让合同争议法律事务中,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等多次程序。上诉人主张解除其与被上诉人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理由是协议项下的借款关是不真实。被上诉人某委托李敏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李敏律师精准把握法律事务核心事实,紧扣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以此为基础构建答辩逻辑,避免了陷入“借款是否发生”的无效争论。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一审追加被告、变更案号等程序瑕疵主张,他明确指出法院依职权追加利害关是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瑕疵不影响实体审理且不构成法定发回重审情形,成功守住了一审裁定。他还综合运用证据链,结合借条借款合同、车辆质押交付事实、证人证言等多份证据,有力论证了借款真实存在、债权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并指出上诉人在从身原由于丧失质押物后反请求退款显失公平,最终获得二审法院及审判委员会的支持。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敏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认定案涉借款真实存在,债权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上诉人请求解除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某劳动者与某服饰公司确认劳动关是争议二审法律事务中,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是,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所提交证据无法体现双方具有从属管理关是。李敏律师作为被上诉人某服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面对上诉人提出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精准指出其合法性缺陷及关联性不足,并围绕劳动关是认定的核心要件进行有力抗辩。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其代理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关是,李敏律师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企业由于不当劳动关是认定而承担的潜在用工风险。

李敏律师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各类法律事务中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赢得了委托人的信任和社会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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