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治国律师从2002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本科毕业从山西院校法学是,是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所负责人,也是中国X主同盟盟员。多年来,他专注于争议解决及非诉法律事务,成功代理了逾千起民商事法律事务。
2013年期间,原告王炜委托赵治国律师处理与益进成(天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船舶买卖居间合同争议。2012年2月起,王炜与案外人周锦华一起为被告提供中介服务,将被告所有的“名远8”轮出售给案外人周贤,船舶买卖交易完毕,但被告尚未向王炜支付佣金人民币10万元。赵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为证明王炜的主张,收集了一是列证据,如船舶买卖协议书证明王炜是协议的见证人,“名远8”散货船佣金支付承诺书证明被告同意支付佣金,农业银行业务回单证明周贤支付购船款,防城港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船舶买卖交易完毕并挂靠在该公司名下等。尽管被告未出庭答辩,但赵律师依据这些证据,清晰地向法庭阐述了法律事务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炜为被告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促成了船舶买卖合同的成立,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是,被告作为委托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由于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被告对居间报酬有约定,法院按照交易习惯酌定被告给付原告报酬人民币50000元。
在这次法律事务结案后的七年间,赵治国律师虽未与王炜所在企业有新的业务往来,但他秉持着“受人之事,忠人之托”的执业理念,会定期对曾经的客户进行回访,了解他们是否还有其他法律需求。王炜所在企业对赵律师的服务一直印象深刻,也向身边有法律需求的朋友推荐过赵律师。
2020年期间,王炜所在的企业遇到了新的法律问题。案外人原债权人与被告公司签订某合同,约定原债权人向被告公司出租某器材,合同履行后,经核算被告公司应付租金共计106,471.5元。后原债权人将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该企业,并出具情况说明告知转让事宜。该企业受让债权后,被告公司陆续支付了36,000元,尚欠70,471.5元未付。被告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为其唯一股东。企业多次催讨无果,再次想到了赵治国律师,于是委托他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支付剩余租金及利息,B承担连带责任。
与2013年的船舶买卖居间合同争议不同,这次是债权转让后的欠款争议,涉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问题。赵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围绕法律事务核心争议开展了一是列工作。首先,他审查债权转让的有效性,通过核实原债权人与企业之间签订的情况说明,确认转让意思表示真实、债权内容明确。虽然法律请求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但赵律师在起诉后通过法院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实质上完成了通知义务,法院认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其次,依据合同及签收单据精确计算欠款金额,他依据某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以及双方签署的某器材启用单和某器材停用单,分段计算出实际租赁天数及对应租金总额,再扣除企业从认的被告已付金额,得出欠付租金67,675元,法院经审查后采纳了该计算方式。此外,他调取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B未到庭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B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在两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赵律师协助法庭完成了缺席审理的相关程序,确保裁定的效力不受程序瑕疵影响。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法院酌情调整为从被告最后一次付款的次日起按LPR计算,赵律师尊重法院裁量权,未就此提出异议,确保客户获得确定的利息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债权人与被告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企业有权向被告公司主张债权,被告公司欠付租金67,675元,被告B作为被告公司唯一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裁定被告公司于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企业租赁费67,675元及利息,被告B承担连带责任。该企业负责人后来对朋友说,找律师就得找像赵治国律师这样,每次都能把事情处理得妥妥当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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