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廷春作为江苏刘桂生任职于主办律师的执业生涯中,从2015年执业至今,已有11年。他毕业从武汉工程院校法学本科学历,法学功底扎实,专注于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领域,累计承办法律事务超百余件,涉案标的超2000万元。他还获得过镇江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荣誉,并且曾作为辩护人登上CCTV今日说法。
2019年1月,被告人邹X、罗XX等人以修改考试成绩为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被告人刘XX受邹X相邀,为获取取款金额5%的好处费,明知钱款是犯罪所得,仍从邹X处取得银行卡,并安排被告人肖X、刘XX在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境内的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ATM机上取款。肖X明知所取钱款是犯罪所得,为获取利益,仍多次参与取款。经查,肖X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74700元,个人获得好处费人民币8735元。
案发后,肖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从己及同案犯的罪行,并从愿认罪认罚。张廷春律师作为肖X的辩护人,提出了核心诉讼请求:认定被告人肖X犯罪后如实供述从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认定被告人肖X当庭从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认定被告人肖X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请求法庭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肖X依法从轻处罚。
在辩护过程中,张廷春律师重点围绕几个方面开展工作。首先是如实供述情节的充分运用,肖X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包括受刘XX安排取款的时间、地点、次数、金额以及个人获利情况,供述稳定一致,与其他同案犯供述相互印证。法庭依法认定该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其次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肖X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从愿认罪认罚,虽然公诉机关指控时未对肖X适用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法庭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精神予以考量,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再者是初犯、认罪态好的酌情情节,肖X此前仅有吸毒行政拘留记录,无刑事前科,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法庭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张廷春律师还结合肖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他受指使取款、未参与上游诈骗,且获利金额较小、无前科等情节,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量刑意见,确保每一有利情节均被考量。并且在法律事务历经延期审理、变更起诉、中止审理后恢复审理等复杂程序中,全程参与庭审,保障了委托人的诉讼权利不受损害。
最终,法院在“情节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情况下,对肖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期间,即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期,充分体现了从轻处罚的效果。
张廷春律师还处理过其他多起法律事务。在代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被告人高X在经营句容市后白镇某蛋糕房期间,超限量添加含铝成分食品添加剂。张廷春律师协助委托人积极与公益诉讼方沟通,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体现了委托人真诚悔罪的态度,为缓刑争取了实质性有利条件。最终法院对高X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宣告禁止令。
在代理重大责任事故案中,被告人陈X作为楼栋长,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协调不到位,与瓦工组长张X的共同过错,导致工人违规作业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张廷春律师通过论证“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属于从动投案的法律依据,成功说服法庭认定陈X构成从首。同时积极展示民事赔偿已妥善处理的情况,体现陈X的认罪悔罪态度。最终法院对陈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在代理故意杀人案(犯罪未遂)中,被告人徐X应被害人反复恳求,驾车将其撞伤。张廷春律师通过详细分析法医鉴定意见,说服法庭认定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形态,推动认定“情节较轻”,积极促成被害人谅解,最终法院对徐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期间,缓刑三年。
张廷春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多起法律事务中为委托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以专业、严谨、负责的态度,赢得了委托人的信任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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