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出货单细节暴露
兰州某公司聘用王某从事送货工作,委托其代收货款。公司核查送货清单库存时,发现王某存在异常。从2022年11月开始,王某伪造虚假第三方出货共4笔,金额2920.5元;2023年1月起代收终端客户货款22111元未上交;仓库缺货金额达53911.76元;向已收款终端客户未送货涉及金额3878元,各项共计83821.6元。
律师发现问题过程
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的李海明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了公司提供的劳务协议、对账单、库存报表等资料。律师团队成员逐一核对每一笔出货记录和收款情况,将王某经手的送货单与终端客户的收货记录进行比对,从中发现了伪造出货单的痕迹。他们还对库存进行了多次盘点,确认了缺货的具体金额,以及已收款未送货的情况。
围绕细节的准备工作
第一步,律师团队收集整理了所有与案件证据,包括劳务协议、对账单、库存报表、终端客户的证明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第二步,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并明确了诉讼请求和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第三步,针对可能出现的答辩情况,准备了详细的答辩意见,对王某可能提出的理由进行了提前预判和反驳。
庭审交锋
庭审中,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李海明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充分的证据,指出王某作为送货员,并无收取货款并截留及自行销售货物的职责权限,其占有货款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律师还强调,王某对自身职责明确知晓,应当知道取得货款没有法律根据,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所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将自行收取的货款部分截留,私自销售货物导致库存短缺,构成不当得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王某返还兰州某公司货款83821.6元,并赔偿公司损失1730.44元,同时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赔偿自2024年4月22日至货款实际返还之日的损失。正是律师团队从伪造出货单细节入手,通过严谨的证据收集和法律分析,为公司成功追回了货款,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李海明律师执业十六年,现为甘肃茂弘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案件的胜诉再次体现了其专业能力和务实高效的纠纷解决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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