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背后的关键情节
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陈某某等多人结伙,在四川省邻水县多地采用撬门等方式,入户或进入停产煤矿、废弃猪场等场所盗窃。陈某某参与第4至第9起盗窃事实,涉及入户盗窃、多次盗窃等情节,六被告人销赃获利共计45,318元,其中陈某某参与的2023年后盗窃销赃获利23,179元。案发后,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5名被害人谅解。
律师发现与梳理情节
吴正波律师,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200余件,擅长刑事辩护等领域。接受委托后,吴正波律师详细梳理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通过查阅大量卷宗、与陈某某多次沟通,发现陈某某虽参与多起盗窃,但系受他人邀约参与,且未主动策划或组织犯罪,车辆虽由其提供但系用于共同出行。
围绕关键情节的准备工作
首先,律师提出陈某某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虽未被法院采纳,但为量刑争取了空间。其次,重点强化陈某某的自首情节,收集整理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强调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再次,积极推动陈某某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并预缴罚金3000元,在开庭审理前促成陈某某取得5名被害人的谅解。最后,向法庭提交陈某某家庭困难、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的材料,恳请法院从人性化角度考虑缓刑适用。
庭审交锋与对方反应
庭审中,吴正波律师围绕上述情节充分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指出陈某某具有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且其家庭情况特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公诉机关对律师提出的部分情节表示认可,但也强调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细节决定结果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虽不宜认定为从犯,但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共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吴正波律师通过精准把握自首、退赔等关键细节,成功为陈某某争取到缓刑判决,使其免于实刑监禁,能够继续照顾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