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9日,被告蒋X驾驶小型轿车与行人杨X相撞,造成杨X受伤。交警认定蒋X负全部责任,杨X无责任。杨X住院治疗78天,经两次司法鉴定,均认定其构成八级伤残。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杨X支付赔偿款162578.06元,被告蒋X支付鉴定费2280元。此前,此类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对于超龄人员的误工费、伤残因果关系认定等方面存在不同标准。在一些类似案件中,超龄人员的误工费往往难以得到支持,且保险公司对伤残因果关系提出质疑时,伤者可能因证据不足等原因面临不利局面。
杨X委托湖北瀛沧律师事务所的郭笑云律师提起诉讼。郭笑云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保险公司对“左下肢肌力4级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申请鉴定,但多家鉴定机构均退案。郭笑云律师结合原告出院记录、鉴定意见以及原告年龄、伤情恢复状况等因素,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八级伤残结论被采纳。
在费用主张方面,修改前的规定对于院外购药及辅助器具费用的认定较为严格,很多情况下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赔。而《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修改后,更加注重保障伤者的合法权益。郭笑云律师出示出院医嘱,证明原告购买的甲钴胺片、丙戊酸钠片等药物与伤情治疗直接相关,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购买颈托、手动轮椅车的费用,也因医嘱及伤残情况被认定合理必要。
在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上,郭笑云律师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主张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突破了保险公司“仅认可住院期间”的立场。残疾赔偿金按八级伤残、10年计算获全额支持,律师正确适用法律,为原告争取到了最大化的长期赔偿。
最终,扣除已由保险公司支付给蒋X的垫付款,杨X实际获得赔偿款16万余元,足以覆盖其实际损失。这起案件体现了法律修改后对伤者权益的更好保障,也展现了郭笑云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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