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经纪有限公司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曾带黄XX、郭XX看的房地产,会在交易完成后引发一场关于中介费的纠纷。该公司认为黄XX、郭XX利用其提供的交易机会绕开公司直接订立合同,要求二人支付中介费。
一审判决驳回了XX市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修改前的相关规定,在中介合同纠纷中,对于“跳单”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中介方往往只需证明曾为委托人提供服务且交易达成,就可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这使得委托人容易陷入不利地位。在此案中,若按照此前的规定,XX市经纪有限公司曾带黄XX、郭XX看了房地产并就价格进行沟通,黄XX、郭XX存在被判定需支付中介费的风险。
黄XX、郭XX委托了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的梁国权律师处理此案。梁国权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他发现,虽然公司曾向黄XX、郭XX介绍、带看涉案房产并就价格问题进行沟通,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房源为其独家信息,且黄XX、郭XX与卖方系恶意串通,通过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寻找其他中介机构“代办”交易手续。同时,黄XX、郭XX已举证证实其系在其他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情况下,与卖方完成案涉房屋交易,且支付了相应的对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此规定明确了“跳单”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一是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二是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媒介服务;三是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这一规定相比之前更加清晰明确,保护了中介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了委托人自主选择中介服务的权利。
在本案中,若按照修改前不够明确的规定,黄XX、郭XX可能需承担支付中介费的责任。但依据民法典的新规,由于公司并非独家代理,黄XX、郭XX作为买方有权选择费用更低、服务更好的其他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促成交易。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XX市经纪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这一法律变化在类似的中介合同纠纷中具有普遍意义,既保障了中介方的合理报酬,又给予了委托人更多的自主选择权,促进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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