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原告按约足额供应水泥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然而被告仅支付少量货款后,便拖欠百余万元尾款拒不支付。经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欠款金额,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原告遂委托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的杨杭川律师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原告已完整履行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此前的规定对于指定结算人的身份效力界定不够清晰,这使得被告有机可乘,以对账人离职等理由来逃避债务,让原告陷入不利地位。
杨杭川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直接否定了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逻辑。他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杨杭川律师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同时,他逐一击破被告提出的“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不成立理由。
随着法律的完善,对于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新规定强调,只要是合同中明确指定的结算人,其签字对账行为具有合法法律效力,不受其离职等因素影响。这一变化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的安全性,避免一方以不合理理由逃避债务。在修改前的规定下,被告可能凭借模糊的规定逃避付款责任,而按照新规定,被告的抗辩将不被支持,原告的合法债权能得到有效保障。
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不仅为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体现了法律变化对于保障交易公平的积极意义。新规定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减少了类似纠纷的发生,为市场交易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保障。杨杭川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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