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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供物资款“三角债”迷局:黄俊华律师巧用表见代理规则追回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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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28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黄俊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99人 执业4年
律所: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221053406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64302999
代表案例:4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涉外代理经验,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处理债务纠纷,有过接近1000个案件的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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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XX公司在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向吉贡XX供应猪肉,供货后吉贡XX支付部分货款,剩余71340.5元未付且否认买卖关系。被告初始以“孙X和张X不是公司员工,只是代付款”为由抗辩。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的黄俊华律师接受委托后,收集微信下单记录、开票信息等证据,依据《民法典》表见代理规则进行论证。最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表见代理成立,判决吉贡XX支付货款。
保供物资款“三角债”迷局:黄俊华律师巧用表见代理规则追回货款

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保供物资采购链条复杂,XX公司作为保供企业向市场供应猪肉等物资。一个名为孙X和张X的人通过微信群向XX公司频繁下单,XX公司供货后,吉贡XX支付部分货款,但剩余71340.5元一直未付,还矢口否认买卖关系。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X、张X系代表吉贡XX向XX公司进行采购,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此前在没有表见代理相关规定时,如果仅以正式员工来认定代理行为,XX公司很难证明与吉贡XX存在买卖关系,就会陷入“货卖了、钱收不回来、对方还不认账”的困境。

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的黄俊华律师接受XX公司委托后,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收集了关键证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向XX公司发送吉贡XX的开票信息,孙X提供的提货联系人是吉贡XX的法定代表人,XX公司开具发票后吉贡XX未提出异议且已支付部分货款。此外,吉贡XX在庭审中确认孙X、张X在疫情期间担任其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

黄俊华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指出即使孙X、张X不是吉贡XX的正式员工,但其行为足以让XX公司善意地相信他们代表吉贡XX,这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同时,吉贡XX系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重点企业,XX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对于吉贡XX主张的“代付”说,黄俊华律师反驳,如果只是代付,为何开票抬头是吉贡XX,付款后也未要求更正或追索,这不符合常理。

在修改前的法律环境下,对于这种复杂的代理关系认定可能没有如此明确的规则,XX公司可能难以维权。而《民法典》的表见代理规则,更加注重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得在类似复杂交易中,即使没有正式的代理授权,只要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就是有效的。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黄俊华律师的核心观点,判决吉贡XX支付货款。这个案件体现了表见代理规则在复杂交易环境中的重要作用,也展示了黄俊华律师在处理债权债务案件中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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