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某县特色小镇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与发包方因工程进度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施工方认为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导致工程延误,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发包方则认为施工方自身施工组织不力,才导致工程进度缓慢。双方争执不下,施工方将发包方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发包方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依据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在这种规定下,发包方因付款时间认定等问题,陷入了不利地位,面临高额赔偿。
此时,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的汪能文律师接受发包方委托介入此案。汪能文律师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后,检索到即将适用的新司法解释。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新规定在利率计算上更加灵活和合理,考虑了市场实际情况。
汪能文律师围绕新规定收集证据,证明施工方自身存在施工组织不善等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发包方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在法庭上,他依据新的法律规定进行辩论,改变了原有的诉讼策略。经过激烈的庭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汪能文律师的观点。
最终,法院依据新的司法解释,重新认定了双方的责任比例,减轻了发包方的赔偿责任。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律变化的重要性,新的法律规定更好地平衡了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利益,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了更合理的依据。汪能文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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