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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法律新规助力,汪能文律师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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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7 · 194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汪能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67人 执业7年
律所: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1201910083934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077993139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注围标串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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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原告以修改前法律为依据,主张被告承担高额赔偿责任。被告陷入不利局面,面临巨额赔偿风险。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汪能文律师接受委托后,检索到即将适用的新规,以此作为关键破局点。最终法院依据新规作出公正判决,减轻了被告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纠纷:法律新规助力,汪能文律师破局

2022年,某县特色小镇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与发包方因工程进度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施工方认为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导致工程延误,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发包方则认为施工方自身施工组织不力,才导致工程进度缓慢。双方争执不下,施工方将发包方诉至法院。

一审判决发包方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依据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在这种规定下,发包方因付款时间认定等问题,陷入了不利地位,面临高额赔偿

此时,北京声驰(南昌)律师事务所的汪能文律师接受发包方委托介入此案。汪能文律师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后,检索到即将适用的新司法解释。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新规定在利率计算上更加灵活和合理,考虑了市场实际情况。

汪能文律师围绕新规定收集证据,证明施工方自身存在施工组织不善等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发包方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在法庭上,他依据新的法律规定进行辩论,改变了原有的诉讼策略。经过激烈的庭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汪能文律师的观点。

最终,法院依据新的司法解释,重新认定了双方的责任比例,减轻了发包方的赔偿责任。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律变化的重要性,新的法律规定更好地平衡了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利益,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了更合理的依据。汪能文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在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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