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出,2014年9月以来,曾某加入网络黄金推广系统,后在平台平移为网络小黄金平台后,继续发展会员,前后累计发展会员30人以上且层级达3级以上,经司法会计鉴定,曾某直接或间接吸收传销资金266万元,提现163万余元,认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情节严重。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依据此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表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曾某涉案传销层级达到三级以上,直接或间接收取会员传销资金达250万元以上,按照这样的规定,她本可能面临较为严重的刑事处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曾某委托了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的刘月刚律师为其辩护。刘月刚律师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发现曾某作为创新科技传销平台参与者,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刘月刚律师还注意到,曾某无犯罪前科,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并且能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
新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具有从犯、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的被告人,在量刑时会更加综合地考量。刘月刚律师依据这些情况,向法院提出了对曾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之前单纯依据犯罪金额和层级来量刑不同,现在更加注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悔罪表现等因素。这种变化体现了法律更加人性化和科学化的一面,能够更加准确地对被告人进行量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月刚律师的辩护意见,结合曾某的具体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这一判决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人性化。这一案例也反映出法律在不断适应社会发展,更加注重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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