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李X与王X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夫妻感情破裂后长期分居18年,期间王X出轨并与他人育有子女。孩子成年后,李X起诉离婚。
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因房屋暂不具备分割条件,不予处理所有权,但该房屋由原告李X居住,并为其设立居住权,被告王X及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扰李X的正常居住,同时判决王X向李X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内购买却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法院无法判决分割所有权。李X若处理不当,离婚后可能无房可住,而男方则可能继续占据房子。
在此困境下,李X委托了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的侯浩亮律师。侯浩亮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通过王X与他人的同居证据信息等,锁定了其在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依据修改后的《民法典》第1091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为后续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奠定了基础。同时,鉴于房子无法分割所有权,侯浩亮律师果断调整策略,依据《民法典》第366条至第371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判决房屋由李X居住,并设立居住权。其核心代理意见为,李X为家庭付出多年,离婚后无其他住房,而男方存在明显过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是离婚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所有权可以暂时不明,但居住权这一用益物权完全可以在现有条件下设立,以保障弱势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侯浩亮律师还向法庭提供了夫妻长期分居的证据、男方出轨的证据、房屋为婚内购买的证据以及李X无其他住所的情况说明。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侯浩亮律师的代理意见。这一案件不仅成功维护了李X的权益,也体现了《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在实际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对于离婚时无证房、唯一住房、老人居住等纠纷,设立居住权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新的法律路径,彰显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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