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产生了争议。被告一是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是该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公司50%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当日转账50万作为入股款。之后,原告又分别转账15万(备注项目入资)、20万(备注合同保证金),三笔款项合计85万,均为股权投资、项目投入性质。然而,原告在2022年1月补签《借款合同》,主张这85万转化为民间借贷,要求被告一还款、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并主张律师费、诉讼费。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主要是《借款合同》,但缺失能证明款项性质从投资款转化为借款的关键证据。周科兵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证明原告最初的款项用途是购买股权;转账备注也显示款项为项目入资和合同保证金;工商登记信息表明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企业信息等证据也进一步佐证了款项的投资性质。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以《借款合同》为依据,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周科兵律师则回应,案涉85万是股权转让款、项目投资款、合同保证金,并非借款。《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的债权债务清算或转化意思表示,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合意。而且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构成前提是基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而本案基础关系并非民间借贷。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科兵律师的意见,认定案涉85万不构成民间借贷,原告主张的借款转化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周科兵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有一套有效的方法论。首先,精准定性法律关系,第一时间剥离“借贷”假象,锁定股权转让和投资的基础关系。其次,完整构建证据链,通过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转账备注、工商登记、企业信息等多方面证据,形成闭环抗辩。最后,精准适用法律规则,紧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关于“基础关系抗辩”的规则,以及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适用前提,说服法院采纳抗辩观点。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