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安市,一场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拉开帷幕。原告是一家五金交电经营部,在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间,就某工程项目,按照项目要求提供了货物。然而,货款支付却成了难题。该经营部面临着货款无法及时收回的困境,其诉求是让被告支付尚欠的XXX元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
莫川川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来自四川欣锐(广安)律师事务所。该律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省先进党组织、西南政法大学教学科研实践基地。莫川川律师执业证号为15116202310568608,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百余件,是律所的副主任、管理合伙人,还是广安市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副主任、广安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安市侨联(台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曾获第五届律检辩论赛先进个人,还代表广安市律师协会参加川渝鄂陕四省辩论赛并荣获团队一等奖,拥有高级合规师证书。
在接手案件后,莫川川律师秉持人民律师为人民的初心,践行案件无大小,专业加服务的执业理念。他多次前往法院阅卷,仔细研究原被告当庭陈述、物资结算单、供货明细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单、银行回单、还款计划、营业执照等证据。在研究过程中,他发现案件的关键在于确定责任承担主体。他深入分析,从供货明细清单和结算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来看,与原告发生交易的购货方为XX铁公司,但付款人为XX铁工程项目经理部一工区的银行回单以及《还款计划》的盖章情况表明,XXXX公司也应承担责任。
莫川川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在庭审中据理力争。他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说明XX铁工程项目经理部一工区以还款计划的形式加入到XX铁公司的债务中,原告作为债权人未明确拒绝,所以被告XXXX公司和被告XX铁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莫川川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被告XX铁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五金交电经营部支付货款XXX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损失;被告XXXX公司对被告XX铁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客户对莫川川律师的服务十分满意,评价他专业又负责,切实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莫川川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服务,为客户解决了难题,彰显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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