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王灿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信念。在王某某涉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虚开发票罪二审案中,这一理念体现得淋漓尽致。一审王某某被合并判刑十二年,王灿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责任重大。他仔细研究案件,发现一审机械适用法律、错误理解罪名法理。他没有丝毫懈怠,提交了法理法律意见书,凭借专业知识和对案件的深入剖析,最终平顶山市中院撤销原判,重新核定犯罪金额,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王灿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公正的判决。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句简单的话语,在张某某涉嫌环境污染罪一审案中,再次成为王灿律师行动的指引。张某某将废硫磺转卖他人后被倾倒造成污染,王灿律师接手此案后,认真审查在案证据。他发现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与倾倒者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于是积极与检察院沟通,提出专业意见。检察院最终采纳了他的意见,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王灿律师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专业能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灿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9年,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案件数达257件。他是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权益合伙人,刑事辩护业务部主任,还曾是资深检察官。在吴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二审案中,他再次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态度,指出一审未认定自首情节,最终镇江市中院撤销原判刑期部分,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多年来,王灿律师凭借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获得了众多荣誉,如多次获得中银律师事务所刑事领域优秀案例奖,被评为南京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律师等。他用一次次的实际行动,诠释着自己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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