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法庭上,审判长严肃询问:“被上诉人主张的工程款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工期延误违约金是否应当支付?”此时,云x某建设公司的律师提出诉讼时效已过、工程支付时间约定不明等理由,要求改判驳回对方全部本诉请求。而坐在被上诉人席的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团队成员,表情镇定,开始有条不紊地进行抗辩。
这起案件源于2019年4月,云x某建设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xx合同》,工程总价520000元,工期30日历天。工程于2019年XX月XX日经双方共同验收合格,2020年4月节水设施经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质保期于2021年4月届满。上诉人已支付400000元,尚欠120000元(含质保金26000元)未付。被上诉人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上诉人则反诉要求开具发票、赔偿未开票损失,并主张工期延误违约金52000元。
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的杨艳律师,2002年从事律师职业,专注于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领域。团队接案后,围绕诉讼时效、结算认定、工期顺延、竣工验收效力等核心争议焦点展开工作。他们仔细研究了《企业询证函》,发现上诉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签字盖章确认欠款,这构成同意履行债务。同时,结合司法解释,对《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进行分析,论证发包人已认可工期顺延。
一审法院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诉讼时效和工期顺延的问题。而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团队通过深入分析,指出上诉人在询证函上的确认行为,依法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抗辩;上诉人与监理、设计等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并实际接收工程,应视为对工期顺延的认可。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应得工程款120000元及相应利息全部得到支持,上诉人关于工期违约金、诉讼时效抗辩等主张均未获采纳。
处理完这起案件后,云南匠诚律师事务所团队对类似建设工程案件的资料进行了整理和分析。在之后的一起建设工程纠纷中,他们运用此次积累的经验,快速抓住案件关键,为委托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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