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全律师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深耕刑事、民事领域,尤其专精于刑事案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他还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
以蒙X等人寻衅滋事案为例,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并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对蒙Xx、唐XX等七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蒙Xx、唐XX、卢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蒙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蓝xx、蒙X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韦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该案件存在诸多难点。一是罪名定性难,公诉机关指控为聚众斗殴罪,但案件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有“无事生非”的特点,且纠集人员为满足刺激心理,殴打行为随意且具有泄愤性质,与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存在差异。二是量刑情节认定复杂,需要准确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是否获得对方谅解、是否初犯偶犯等情况。三是证据解读有挑战,要从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众多证据中梳理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信息。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有力的辩护策略。首先,从罪名定性上,指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详细阐述了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的理由。其次,在量刑方面,强调蒙Xx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并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建议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相互谅解等情节,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从法律适用角度看,有助于准确区分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为类似案件的罪名认定提供参考。在量刑方面,强调了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谅解等情节在量刑中的重要作用,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被告人而言,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使其得到公正的判决。从社会效果来看,促进了社会矛盾的化解,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刑事犯罪案件普遍存在罪名定性和量刑的争议。准确的罪名认定和合理的量刑不仅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通过此类案件的审理,可以不断完善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时也为公众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陈俊全律师在案件中展现出的专业能力和辩护策略,为解决这类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推动了刑事司法实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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