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执业前在公安机关工作近二十年,历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转行律师后专注刑事辩护十六年,现任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兼具侦查与辩护思维,能精准预判案件走向,为家属指点迷津。近两年来,其办理的案件中已有38人在检察院不批捕后被取保,20人适用缓刑,8人不起诉,5人撤销案件,法律效果显著。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这一理念得到了深刻体现。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后,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案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他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材料,细致梳理整个过程。他发现张某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且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于是,他系统论证本案属民事纠纷,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及证据线索。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张某不起诉,即便公司申诉,市人民检察院也维持了决定。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当面对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时,李鉴春律师再次践行这一理念。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协助流转,涉案资金众多且获利4000元。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他动员家属退赔8000元,劝导万X认罪认罚。在审查批捕阶段,及时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万X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万X被取保候审。此后,李律师持续跟进,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最终法院全面采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案件中,李鉴春律师依旧以实际行动诠释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两次偷越国境,后主动投案。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明确熊X行为动机与危害性,梳理其自首、无前科等从宽情节,结合司法政策,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众多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始终坚守着自己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领域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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