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4日晚23时许,昆明市XXXXX夜市门前一片喧嚣。行人赵X怎么也没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正悄然降临。被告曾X驾驶着云AXXXX号小型轿车,如同失控的野马般,与道路南侧护栏、案外人张X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尾部以及赵X的身体猛烈碰撞。瞬间,两车受损,护栏路灯设施也未能幸免,赵X更是身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曾X这个胆小鬼,没有报告公安机关及交通管理部门,直接弃车离开事故现场逃逸。交警部门很快作出责任认定,曾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和赵X无责任。
赵X被紧急送往云南新新华医院住院治疗,他的伤情十分严重,左股骨中段开放粉碎性骨折伴肌肉血管神经损伤,左股骨远端外侧髁骨折伴膝关节韧带损伤……每一处伤痛都如同一把利刃,刺痛着他和家人的心。
2017年12月5日,云南X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赵X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评估为人民币30000元。然而,原被告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最终诉至官渡区人民法院。
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0111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其中第二项判定被告曾X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1905.92元,也就是说被告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让赵X一家陷入了深深的绝望,本就因受伤而经济困难的家庭,又失去了获得更多赔偿的希望。
就在赵X一家感到无助的时候,这个案子交给了昆明满林强律师。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深耕于工伤(工亡)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同时在道路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方面也有着丰富的经验。他还是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
满林强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案情和相关法律条文。他发现,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生效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即保险人要对投保人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然而,保险公司仅提供了没有当事人签字的保险条款,却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已经将保险条款进行过有效送达并就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告知。
在上诉过程中,满林强律师据理力争。他指出,法律规定免除责任条款的说明义务在于保险人,举证责任也在于保险人。本案中,保险人未尽到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交通肇事逃逸免赔条款属无效条款。而且,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三者险时,意味着保险人承诺在收取保费后愿为其投保车辆可能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投保人的负担,完全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满林强律师的观点。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张的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改判,维持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3082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项及第三项,判定被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赵X损失人民币131905.92元。
满林强律师始终秉持着“法律是工具,利益最大化是目的”的执业理念,他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赵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让这个在困境中的家庭看到了希望。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律师的责任和担当,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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