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刘双开始在成都市温江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担任值班律师。在此期间,他参与公益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群众普法解惑等工作。在与众多基层群众接触的过程中,他发现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较多且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经过深思熟虑,他决定转型,将劳动争议案件作为自己的主要执业领域之一。这次转型让刘双形成了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全力以赴的执业理念,他坚信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要用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后来,刘双接手了罗XX与成都市XX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罗XX于2018年开始在该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社保。罗XX就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社保损失、2019年10月工资等问题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阶段其经济补偿金未获得支持。
刘双接手案件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他仔细研究了罗XX的入职时间、工作情况、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对于入职时间这一关键问题,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罗XX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罗XX在2018年4月4日入职后,因身体原因于2018年6月12日至8月7日未提供劳动,此期间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用工关系,所以本次劳动争议中罗XX入职时间应为2018年8月8日。
在工资标准方面,刘双利用法律规定,指出用人单位负有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且应对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公司未提交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来证明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及组成,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使法院采信了罗XX所主张的月工资数额4500元。
对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刘双依据法律规定,强调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双方均无法证明离职原因的情况下,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双的观点,判决公司支付罗XX经济补偿金7315.5元。
经过刘双的努力,法院判决罗XX与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罗XX工资3334元、经济补偿金7315.5元、二倍工资差额43500.6元。事后,罗XX表示没想到刘双律师如此细致地处理案件,为自己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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