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得从青岛XX公司的6号井说起。这是一个超范围开采的非法矿井,还是历史遗留的废弃矿井,不在相关文件批复的安全设施涉及范围内,安全生产设施根本不符合国家规定。2017年5月3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于XX把6号井采掘施工承包给了张某某。之后,一系列的转包和股份分配权转让也陆续发生。
2018年5月4日,XX公司因为没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被原平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采取了停电、停水、停止炸药供应等停产措施。但企业自查自改后,隐患还是没及时消除,也一直没得到监管部门同意恢复生产。然而,张某某在2018年11月私自接通用电线路,继续违法从事矿山开采活动。
到了2019年3月中旬,田XX从张某某处承包了六号井一中段,之后又转包给李XX、路XX。他们雇佣了颜XX、陈XX等人到6号井采矿,还采用自制炸药爆破的方法打巷道开采矿石。结果在2019年3月27日,颜XX、陈XX在实施爆破作业时,因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事故,两人缺氧窒息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8万元。
张某某在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由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可在取保候审期间,他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居住地,到外地联系本案的证人,还在庭审中提交了一份合同书。
当时,张某某的处境十分糟糕。他作为直接责任人员,面临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指控,而且因为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很可能会被从重处罚。按照一般情况,他可能会面临较重的刑罚,前途一片灰暗,家属也是焦虑万分。
朱建波律师介入此案后,开始了大量的工作。他仔细查阅卷宗,卷宗数量多、内容繁杂,但他一本本认真研读。他还多次会见张某某,了解案件的细节和张某某的想法。在这个过程中,朱律师发现了关键问题。
朱律师提出,虽然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但根据相关法律解释规定,本案造成二人死亡的结果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应在三年以下从重处罚。这个辩护意见切中了案件的要害。因为在法律认定上,“情节特别恶劣”和“非情节特别恶劣”的量刑差距很大。朱律师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深入分析和对法律条文的准确把握,找到了这个关键的辩点。
最终,法院采纳了朱律师关于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辩护意见。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本张某某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现在只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这个结果和他最初可能面临的处境形成了鲜明对比。
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朱律师准确地抓住了法律规定中关于“情节特别恶劣”的界定,为张某某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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