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与XX公司存在长期电力设备买卖合同关系,XX公司依约供应设备并开具发票,XX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2021年8月5日,XX公司出具《付款计划书》,确认欠款金额,但之后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货款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XX公司还主张XX公司分公司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及逾期付款利息,协商无果后委托翁鹏威律师起诉。
翁鹏威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证据,包括多份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付款计划书》及付款凭证等,确定案件核心争议在于欠付货款金额认定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一审阶段,被告XX公司辩称《付款计划书》金额与事实不符,翁鹏威律师重点举证该计划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指出其是双方对账后的结算结果,且XX公司已认可相关情况,应作为认定欠款的核心依据。同时,翁鹏威律师依法变更利息计算标准,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
一审判决后,XX公司不服上诉,翁鹏威律师积极应对二审。结合一审事实与证据,向二审法庭阐述《付款计划书》是XX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其上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一审法院完全采纳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XX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驳回XX公司要求分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二审法院确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XX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确定了XX公司的付款义务,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债权。翁鹏威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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