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X是一名在校学生。2022年8月,麻X通过学校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校园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身故赔偿限额XX万元,保险期限从2022年9月到2023年8月,且未指定受益人。
2023年7月,麻X按照学校的组织安排,前往南京某公司进行校外实习,这个实习是学校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不幸却降临了。2023年8月,麻X在实习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而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家属在悲痛之余,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XX万元身故保险金理赔,可没想到,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明确拒绝。这对本就沉浸在悲痛中的家属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家属委托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约支付保险赔偿款XX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他们主张长达1年的实习并非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认为校外活动应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特征;还指出事故发生在南京公共道路上,既非校园内也非实习机构内,超出了承保区域;并且称麻X实习期间脱离学校管理,由实习单位负责,不属于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范畴,所以本案不符合校园综合意外险的承保范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家属在找到刘智律师时,满心焦虑和无助,他们不知道这场官司能不能赢,也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刘智律师介入后,做了大量的工作。他仔细研究了保险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多次与家属沟通,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他前后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对类似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刘智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了核心代理意见。其一,案涉实习是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纳入教学计划的校外实践活动,并非学生自行参与的社会活动,符合保险合同中“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的核心定义,保险公司以“长期性”否定校外活动属性,系对合同条款的片面解读;其二,麻X在实习下班途中遭遇事故,上下班是实习活动的必经阶段和自然延伸,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作延伸的规定,该情形应纳入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范畴;其三,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格式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无权通过限缩解释排除自身保险责任;其四,保险合同未对校外活动的地域、时长作出限制性约定,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地、管理主体为由拒赔,无合同及法律依据。
刘智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承办了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在公司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刘智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案涉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麻X参加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实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是实习活动的延伸,属于案涉校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XX万元。
现在该判决已生效,原告家属成功获赔XX万元保险金。原本家属担心一分钱都拿不到,现在成功获赔,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刘智律师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依据法律规定有力地反驳了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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