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万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万X认罪认罚,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这份文书背后,是李鉴春律师系统化、分阶段的有效辩护。李鉴春律师2009年开始执业,有着十余年刑侦预审、两年大学法学特聘讲师工作经历,具备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在接受万X家属委托后,立即开展工作。
首先,在第一时间会见了万X,全面了解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规定,确定万X在犯罪活动中仅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同时,确认万X为初犯、偶犯,无前科,为后续的辩护奠定基础。
接着,积极促成量刑情节。动员万X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退赃退赔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并且劝导万X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为万X争取从宽处理。
在案件移送审查批捕后,李鉴春律师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结合万X的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中对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论证万X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后,李鉴春律师持续跟踪与沟通,结合案件进展及万X的悔罪表现,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精准提出量刑建议。检察机关采纳建议,在起诉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
审判阶段,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李鉴春律师通过专业、及时、分阶段的辩护工作,实现了“不予批捕→缓刑建议→缓刑判决”的全程有效辩护,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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