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予支付,于是将两被告告上法庭,诉请撤销两被告决定并责令支付待遇。
这起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核心争议点:
1.原告在停保当月是否仍具有有效的工伤保险关系?
2.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拒付待遇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答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对于第一个争议点,法院查明:原告已为第三人姬XX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原告主张,自己已经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当月的工伤保险费,且停保操作是次月生效,所以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被告则认为,既然已经申请停保,就不应该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所以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是有效的。因为缴纳了费用,而且停保次月才生效,从常理和规定来说,当月的保险关系自然是存在的。
对于第二个争议点,法院查明:社保停保业务为“本月办理,次月生效”。原告主张,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被告辩称,以申请停保日期来判断是否享受待遇是合理的。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也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立法目的。毕竟规定了停保次月生效,不能因为申请了停保就否定当月的参保效力。
对于第三个争议点,法院查明: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了《复查答复》。原告主张,该复查答复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则认为不属于。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这个答复直接影响到了原告能否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一、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二、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企业在办理社保停保业务时,一定要清楚业务规则,像这种“本月办理,次月生效”的情况很关键。员工发生工伤后,企业要及时了解相关规定,维护员工和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遇到类似行政决定时,要通过合法途径积极维权。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保障了企业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魏宪合律师。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执业至今,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抓住了社保业务规则和法律适用的关键问题。在处理案件时,他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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