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领款争议案中,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所支付的相应款项是否与原告承建的永康市某公司工程项目相关。现被告已实际对外支付了相应款项,其中电费62086.55元双方均认可缴纳至永康市某公司处,而被告支付的材料费对象中3人系与原告就该工程发生过款项往来的交易对象。而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承建的永康市某公司项目全部供应商、检测费用等,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或证人在本案中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因此,原告主张案涉的45万元系被告的不当得利,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浙江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份文书背后,是王飞快律师深入细致的工作。王律师拥有超过10年法律从业经验,长期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接案时,他初步判断案件关键在于厘清款项用途与项目的关联性,以及原被告之间的关系。
在证据收集方面,难点重重。建设工程内部领款、挂靠关系、款项用途与不当得利认定相互交织。王律师协助被告提交了电费缴费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增值税发票、补充施工协议等关键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这些证据能证明款项已实际对外支付,电费、材料费等均用于案涉项目,收款对象均为项目交易方。同时,王律师还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进一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所付款项是否与永康市某公司工程项目相关。原告虽主张被告存在不当使用款项情形,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项目全部供应商及检测费用情况,也未能证明被告及证人存在虚假陈述。王律师紧扣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强调被告在项目中代表原告处理采购、付款、合同签订等事宜,案涉款项系原告授权用于解决供应商及工人债务,且双方存在内部挂靠关系,被告领取款项用于工程开支合理,被告已垫付水电费等多项开支未主张返还。
正是王律师在证据收集和庭审辩论环节的精准把握,成功扭转局面,协助法院查清款项流向,为被告免责,实现一审全面胜诉,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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