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浙江甲X公司遇到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年X月X日,我们公司与盐城XX公司签订了相关工程合同,本以为能顺利合作,没想到问题接踵而至。合同签订后,我们按约于2021年X月X日进场施工,到X月X日完成了部分工程,可被告却因工程前期手续问题要求我们暂停施工。后来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虽就材料价格上涨补差达成了《会议纪要》,但后续施工还是状况不断。2022年1月,被告又因项目资金困难让我们停工,我们发了《催款函》也石沉大海,工程一直未能复工。
在我们一筹莫展的时候,通过朋友介绍,我们找到了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汪家道律师。了解到汪律师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逾810件,尤其专精于建筑工程案件,已成功办理相关建筑工程、合同相关案件350余件。而且他还是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有四级律师职称和高级经济师职称,还获得过“浙江省优秀企业法律顾问”荣誉称号,我们顿时觉得有了希望。
委托汪家道律师后,他迅速展开了行动。2022年11月,汪律师到江苏省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他详细整理了我们提供的合同、结算单、工程联系函等资料,将各项证据分类梳理,为后续的庭审做好了充分准备。这一动作让案件顺利进入了法律程序,让我们看到了维权的曙光。在庭审过程中,汪律师据理力争,针对被告提出的各种抗辩理由,他结合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逐一进行反驳。他指出被告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我们主张的材料调差款、塔吊费用等都有工程联系函予以确认。他的专业和自信让我们心里踏实了许多。此外,汪律师还积极与法官沟通,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诉讼策略。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予以解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9XXXX6074.38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工程款(材料调价补差)787853.47元及塔吊费用76533.26元并承担利息,原告以上述款项为限对案涉建筑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被告还需支付原告可得利益损失962777元。这个结果对我们公司来说意义重大,不仅挽回了经济损失,也让我们对法律的公正有了更深的认识。多亏了汪家道律师的专业和努力,才让我们在这场纠纷中取得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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