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李鉴春律师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这一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张某租赁脚手架设备后用于其他工地,未用于约定工程,涉案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他全面阅卷、会见张某,调取相关材料,细致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过程和时间节点。通过精准分析,他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他系统论证此案属于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他的意见,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即便公司申诉,市人民检察院也维持了该决定。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当面对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时,李鉴春律师再次用行动践行这一理念。2022年,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众多,他从中获利4000元。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动员家属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在审查批捕阶段,他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万X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后,李律师持续跟进,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也予以采纳。
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案件中,李鉴春律师依旧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两次偷越国境,后主动投案。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明确熊X行为动机,梳理其从宽情节,结合刑事政策,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认定熊X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李鉴春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对每一个案件的认真负责,为众多当事人赢得了公正的结果,继续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坚守着自己的执业理念。
李鉴春律师,2009年转行律师,执业16年,曾任周口师范学院经济法学特聘讲师。拥有近二十年公安刑侦、预审、经侦经验,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实战经验丰富。现为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擅长侵犯人身财产、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近两年取得38人不批捕取保、20人缓刑、8人不起诉、5人撤案的优异战绩,深受周口及周边地区当事人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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