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始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为(20XX)湘XXX民初XXX号。原告TX因被告TX乙和株洲市XX公司拖欠人工挖孔灌注桩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委托湖南株洲地区张双意律师代理此案。被告XX公司是项目施工单位,TX乙为挂靠实际施工人,工程完工结算后款项一直未付。张双意律师自2017年起在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执业,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固定核心证据以锁定欠款事实。她收集了施工合同、工程量统计表、结算单、关联案件判决书等,证实工程已完工且结算金额明确,TX乙是以XX公司名义签字确认的。张双意律师毕业于湖南大学,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在证据收集方面展现出专业素养。
面对被告XX公司“项目已竣工、合同系事后补签无效”的抗辩,张双意律师指出补签合同是对施工事实的确认,工程虽形式竣工但按现状验收,案涉工程包含在项目范围内,该抗辩违背客观事实。她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精准地驳斥了被告的不合理理由。
在论证挂靠与连带清偿责任方面,张双意律师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被挂靠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经营导致欠薪,应承担清偿责任,从根本上否定了公司的免责理由。同时,她还否定了“表见代理不成立”的抗辩,指出本案是违法挂靠、违法分包,XX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具有法定清偿义务。
最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原告全面胜诉的判决。判令TX乙、XX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XXX元,按年利率3.65%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全部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张双意律师在刑事辩护、集体权益纠纷等领域都形成了标杆案例,是株洲本地刑事辩护实力派律师,此次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的出色表现,再次证明了她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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