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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房子买卖

时间:2025.01.07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425人
律师解析:
农村村民因另有住房、住房空闲或农转非迁出等原因,将其自己宅基地上所有的房屋自行处分。从受让方的主体特点上看,包括城市居民、外村村民、本村村民。因本村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其当事人双方毕竟没有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一般争议不大,进入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的较少。目前主要争议仍在城市居民和外村村民购买房屋的效力问题上,主要形式表现在:
1、城市居民取得农村村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有依据继承、赠与等行为取得的;有因农转非后仍继续持有的;有依据买卖协议取得的;有购得诉争房屋后又将房屋转卖本村村民或外村村民的;也有转手卖给其他城市居民的。
2、外村村民取得本村村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这种情况包括不同省份、市区之间,乃至同一区县不同村镇之间的房屋买卖情形。除单纯的买卖行为外,还有转让后该买方的外村村民又与本村村民结婚的;有为规避法律以本村他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实际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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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仁朗加律师

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

次仁朗加律师,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毕业于中国海洋大学,法学本科,精通藏汉双语。从毕业到至今在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是一名专职律师。 主要从事民商事纠纷、劳务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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