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有这些条件:
1.交齐
土地出让金,拿到
土地使用权证。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证。
3.按预售房算,开发资金达总投资25%以上,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4.在县级以上房管部门办预售登记,取得预售许可证明。
未达条件预售,
购房者可拒买,要求
退款付息并索赔,保障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欲购买商品房,看中了小胡所在开发商预售的一处房产。小朱交付了部分房款后,经了解发现该开发商虽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但未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也未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且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小朱认为开发商不符合预售条件,要求退还已付房款及利息并给予
赔偿,开发商则认为小朱应继续履行购房。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需满足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办理预售登记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等条件,该开发商未满足多项条件,不具备预售资格。
2、因开发商未达预售条件进行预售,小朱有权拒绝购买,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已付房款及利息,并主张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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