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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合同约定装修费用有效吗

时间:2025.07.2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347人
律师解析:
1.房屋出租合同中装修费用约定通常有效。
只要双方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不违法违规、不违背公序良俗,依《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就有效。
2.合同可约定装修费用承担方及期满后装修物归属,如承租人承担或出租人承担部分等。
3.若约定显失公平,受损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4.装修若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等违规,即便有费用约定也可能无效。

案情回顾:

小朱将房屋出租给小许,双方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合同约定由小许承担装修费用,租赁期满后装修物归小朱所有。小许装修时改变了房屋的主体结构。租赁期满后,小许以约定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关于装修费用及装修物归属的约定,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若合同双方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关于装修费用的约定有效。此案例中,最初双方约定由小许承担装修费用并明确装修物归属,符合有效条件。
2、但因约定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小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且小许装修行为涉及改变房屋主体结构,违反相关规定,即使有费用约定,该约定也可能因违法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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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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