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下,房屋出售后原
租赁合同依旧有效。
即使
房屋所有权变更,新所有人要承接原合同
权利义务,不能让承租人提前搬走,承租人可按原合同使用房屋并付租。
2.但存在特殊情况,若
房屋出租前已设
抵押权,因
抵押权人实现权利致所有权变动,或房屋在出租前被法院查封,“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不适用。
案情回顾:小朱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小胡,签订了为期三年的租赁合同。半年后,小朱因资金周转将该房屋卖给了小丽。小丽以房屋已归自己所有为由,要求小胡提前搬离。小胡则认为自己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房屋。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小胡在租赁期限内,小朱将房屋卖给小丽,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小丽需承受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
2、若不存在房屋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导致房屋所有权变动,或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
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适用。本案未提及这些特殊情况,所以小胡有权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使用房屋,并向小丽支付租金,小丽不能要求小胡提前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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