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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可行使合同撤销权吗

时间:2025.07.2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132人
律师解析: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若与合同无利害关系,不能行使合同撤销权。
因为撤销权通常赋予合同当事人,以保障其权益。
然而,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该合同受到损害,比如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就有权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身权益。
所以,第三人能否行使合同撤销权,关键看其与合同有无利害关系及权益是否受损。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将自己的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卖给小李。小胡得知此事后,认为该交易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因为小朱曾承诺将此房优先卖给小胡。小胡遂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小朱与小李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引发了第三人是否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通常是在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但如果合同的履行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可能有权主张相关权利。在本案中,小朱虽承诺优先卖房给小胡,然而小朱与小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若无证据证明小胡的权益受到实质损害,小胡是否能作为适格的第三人行使合同撤销权存在疑问。
2、判断小胡能否行使撤销权,关键在于确定小朱与小李的交易是否对小胡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损害,以及小胡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资格。若小胡有证据证明小朱与小李恶意串通,损害其权益,则其主张撤销合同可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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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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