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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去申请仲裁的房地产纠纷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7.1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458人
律师解析:
以下情形的房地产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民法院已受理或审理完的纠纷,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不能再仲裁
涉及离婚收养等有人身属性的纠纷,不在仲裁范围内。
落实政策性质的纠纷,一般由政府部门处理,不适用仲裁。
经公证后发生争议的纠纷,若公证时未约定仲裁,无法申请。
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属内部管理问题,仲裁不受理。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就一处房产产生纠纷欲申请仲裁。小朱认为该纠纷可通过仲裁解决,而小胡却觉得不行。原来,此房产纠纷是在机关单位内部分房过程中产生的,并且该房产纠纷曾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但双方在公证时并未约定仲裁。同时,小朱还曾就该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并审理办结。

案情分析:

1、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由于人民法院已受理并审理办结该房地产纠纷,所以不能再申请仲裁。
2、此纠纷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房地产纠纷,属于单位内部管理问题,不属仲裁受理范围。
3、该房地产纠纷虽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但双方未在公证时约定仲裁,也不能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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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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