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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构成恶意串通吗

时间:2025.06.24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175人
律师解析:
一房二卖并不必然构成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要满足双方存在主观恶意,也就是明知该行为会损害他人利益却依然为之,并且有相互勾结、共同实施损害行为的故意。
例如,卖房人与第二买受人合谋,故意隐瞒房屋已卖给他人的事实,低价再次出售,损害第一买受人利益,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恶意串通。
然而,要是卖房人只是因各种原因先后与不同买受人签订合同,不存在主观恶意相互勾结的情况,那就不构成恶意串通。
对于一房二卖,若先签合同的买受人未办理产权登记,后签合同的办理了,后办理者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过先签合同的买受人可追究卖房人违约责任
若都未办理登记,已合法占有房屋者在某些情形下有优先权利。
比如,先签合同的买受人虽然没办登记,但实际已入住该房屋,在一定条件下,其相对于后签合同且未实际占有的买受人,可能具有优先获得房屋相关权益的资格。

案情回顾:

小许有一套房屋,先与小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收取了小李的部分房款。之后,小许又将该房屋卖给小胡,且小胡办理了产权登记。小李得知后,认为小许和小胡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小胡则称自己并不知晓该房屋此前已出售给小李,小许也表示并非恶意串通,只是因资金问题才再次卖房。

案情分析:

1、判断是否构成恶意串通需看双方是否存在主观恶意且相互勾结。本案中若小许和小胡不存在合谋故意隐瞒、损害小李利益的情况,则不构成恶意串通。
2、因小胡办理了产权登记,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小李可追究小许的违约责任。若双方都未办理登记,实际合法占有房屋者有优先权利,不过本案小胡已办登记,情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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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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