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若想尽快完成
工伤认定,可提供清晰明确的事实
证据和完整的
权利义务相关材料,争取让工伤认定申请符合“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条件,使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15日内作出决定。
(二)当工伤认定需以
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论为依据时,要及时关注这些部门的进展情况,以便在结论作出后,能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时恢复工伤认定决定的作出。
(三)受伤害职工或用人单位要留意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是否收到《认定
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若未收到可联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询问情况。
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时受伤,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部门受理后,发现部分事实需以司法机关结论为依据,此时距离受理已过去40日。司法机关迟迟未出结论,小朱认为部门应尽快作出认定决定,而部门称需等司法结论,双方产生争议。后司法机关作出结论,部门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20日内送达小朱和其用人单位。
案情分析:1、根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一般应在60日内作出决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应在15日内作出决定。本案中因需司法结论,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部门做法符合规定。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司法结论作出后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并在20日内送达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遵循了法定的送达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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