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因名义
购房人过错
败诉,如擅自处分房屋、不配合
过户,实际
出资人可要求其担责,
赔偿购房款、房屋增值等损失。
2.若因实际出资人自身原因败诉,像无法证明
借名买房、违反政策,责任自行承担。
3.若双方都有错,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如明知违规仍借名,按比例分担损失,责任方式含返还房款、
赔偿损失等,依案件情况定。
案情回顾:小许因不符合购房政策,与小胡约定借小胡之名
买房,购房款由小许支付。后来,小许要求小胡将
房屋过户给自己,小胡拒绝。小许遂
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许无法充分证明借名买房事实,判决小许败诉。小许认为是小胡不配合提供相关
证据才导致败诉,小胡则称是小许自身举证不足,双方就败诉责任承担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本案中,若因小胡不配合提供证据等过错导致败诉,小许可要求小胡承担
违约责任,赔偿包括购房款、房屋增值部分等损失。
2、若因小许自身无法证明借名买房事实而败诉,责任通常由小许自行承担。
3、若双方明知借名买房行为违规仍为之,存在共同过错,则需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损失,责任承担方式可能包括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等,具体要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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