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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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预售合同复印件法律效力的判定标准贷款合同复印件具备法律有效性。然而,若其被用作呈堂证供,那么复印件的可信度将会低于原件,并需要经过核实与原件完全相符之后才能被法院采纳为证据。在此过程中,倘若在复印件上加盖了当事人的印章或者签名,并且明确标注该复印件具有与原件相同的法律效力,此时,该复印件便能与原件享有同等的证据价值。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开发商与预购者间的独特买卖协议,涉及所有权转移及价款支付。有效性鉴定需关注主体资格,即开发商须为合法注册的房地产企业,持有预售许可证;意思表示需真实,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条款明确具体。例如,合同应详列施工进度、交付日期等关键信息,以保障双方权益。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在买家也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商品房预售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开发商来讲,商品房预售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开发商能够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无效。但是起诉或申请仲裁前已取的,有效。商品房预购协议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房款的,认定该协议为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该条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取得作为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的主要依据,并不考虑审查对其他条件的具备与否,有其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