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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性认定是什么

刘* 吉林-白山 房产纠纷咨询 2025.10.25 17:31:51 393人阅读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性认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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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性,首要审查开发商有无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该证明,预售合同通常无效,但起诉前取得则可认定有效。
(2)合同需满足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包括当事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3)合同内容要完备,对房屋基本情况、价款、交付时间等核心条款应有明确约定。
(4)若合同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5)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可能无效。

提醒: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前,务必确认开发商预售许可证明情况。遇合同问题,因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专业法律分析。

2025-10-25 22:2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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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开发商预售许可证明情况,若起诉前未取得,则合同无效;若起诉前取得,则合同可认定有效。
(二)查看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三)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完备,对于房屋基本情况、价款、交付时间等核心条款是否有明确约定。
(四)留意合同是否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若有,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五)审查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若有则可能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5-10-25 21:35: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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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重点看开发商有无预售许可证明。没该证明,合同无效;起诉前取得,则合同有效。

2.合同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当事人有行为能力、表意真实,不违法和违背公序良俗。

3.合同内容要完备,明确房屋情况、价款、交付时间等关键条款。

4.若合同存在可撤销情形,受损方有权撤销;若违法违规或损害他人及公共利益,合同可能无效。

2025-10-25 20:11: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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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性认定,关键看开发商有无预售许可证明,还需符合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内容完备,存在可撤销情形受损害方可撤销,违反相关规定合同可能无效。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时,预售合同通常无效,不过在起诉前取得的可认定有效。同时,合同要有效,当事人须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合同内容完备也很重要,像房屋基本情况、价款、交付时间等核心条款都要有明确约定。若合同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况,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会被认定无效。在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相关问题时,情况可能较为复杂。如果您在这方面遇到疑问或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5 19:05: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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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性,关键看开发商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同时要符合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内容完备,不存在可撤销或无效情形。
1.预售许可证明:出卖人未取得该证明,预售合同一般无效,但起诉前取得则可认定有效。因此开发商应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明,避免合同无效风险。
2.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当事人需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这要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确保自身有能力签约,表达真实意愿,不触碰法律和道德底线。
3.合同内容完备:应对房屋基本情况、价款、交付时间等核心条款明确约定。合同双方要仔细审核合同条款,确保关键内容清晰明确。
4.可撤销或无效情形: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相关利益的合同可能无效。若遇到此类情况,受损害方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2025-10-25 17:59:56 回复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买卖合同、期货买卖合同、附期限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如果从法律上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定性,则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远期交货合同。所谓远期交货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间内交货的合同。这类买卖合同仅是在交货期限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有所区别,而在合同的订立、货物价格的确定、履行地点等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没有任何差别。当事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否则即应承担违约责任。二、预售合同与预约合同的区别商品房交易预约合同是预约合同,而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正式合同的协议,当事人双方只负有签订正式合同的义务,相当于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本合同,当事人之间负有的是履行合同约定的相互交付义务,不是约定将来订立本合同的义务。在合同法中,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坐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直接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达到双方的交易目的。

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一)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在合同法中,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坐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直接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达到双方的交易目的。(二)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长。但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称之为期货买卖合同是错误的。所谓期货买卖合同,是指期货交易所为进行期货交易而制订的统一规定商品的等级或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交货期限和地点等的合同,通常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期货买卖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期货买卖的标的物的价格不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在期货交易所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而确定的;(2)期货买卖的标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货物;(3)期货买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而不在于获取现实的货物,所以,在期货买卖中,极少有进行实物交割的(4)期货买卖的商品必须具备数量大、价格波动大、便于储存、易于标准化等条件,如粮食、石油、钢材等。但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第一,商品房的价格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的,而不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的;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第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第四,由于房屋的面积、坐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期货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三)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为:其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其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四)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于多数情况下是分期支付房屋的价款,这种作法类似于分期付款买卖,但它不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其原因有三:一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生效后必须交付给买受方,这样才能实现买受方的经济目的。可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物。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尚不存在或尚在建造中;二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买受方在接受标的物后,尚有二期以上的价款需要支付;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既可以在取得房屋前一次性支付房屋的全部价款,也可以在取得房屋前分期支付价款。前者是在取得标的物之前的分期付款,而后者是在取得标的物后的分期付款;三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功能在于出卖方向买受方融资,以满足买受方资金不足的需要。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功能在于买受方向出卖方融资,以满足出卖方资金不足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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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28 1269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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