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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违约怎么办

时间:2025.05.2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864人
律师解析:
商品房买卖中,若出卖人出现违约情况,处理方式如下:
1.合同有约定:
首先查看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若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执行。
常见的承担方式包括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等。
比如合同约定违约需支付一定金额违约金,那出卖人就应支付。
2.合同未约定
若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可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直接损失如为购房支出的各项费用;
可得利益损失如因房价上涨,买受人未能购房而产生的差价损失。
同时,买受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
例如出卖人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买受人若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可选择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能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若买受人仍希望取得房屋,则可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小丽名下房屋。小丽在收取小朱购房款后,又将该房屋卖给小胡并办理过户。小朱得知后,要求小丽承担责任,小丽称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拒绝按小朱要求赔偿。小朱认为自己因小丽违约遭受损失,双方就责任承担方式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虽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但小朱作为买受人,有权主张小丽承担违约责任。小朱为购房支出费用属直接损失,因房价上涨未能购房的差价属可得利益损失,小丽均应赔偿。
2、小朱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救济方式。其可选择解除合同,要求小丽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可要求小丽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若小朱仍想取得房屋,也可要求小丽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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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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