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普通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确定,遵循
合同纠纷诉讼管辖一般规则,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地法院有
管辖权。
2.若合同
未约定履行地,给付货币时接收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时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时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即时结清合同,交易行为地是合同履行地。
3.合同约定履行地,以约定为准;
未约定或不明,参照上述规则。
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都不在约定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小朱将自己的房屋卖给小李。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后双方因
购房款给付问题
产生纠纷。小朱认为应在自己所在地法院处理,因其是接收货币一方;小李则觉得应在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管辖。此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小朱所在地可作为合同履行地,小朱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2、同时,该合同涉及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也为合同履行地,所以房屋所在地法院同样有管辖权。小朱和小李可在这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
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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