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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条件是啥

时间:2025.05.13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880人
律师解析:
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资格: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诉讼的标的拥有独立的权利,就好比在一场房屋归属权诉讼中,除了原被告外,有第三人主张自己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者,这第三人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是与原诉讼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例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中,货物的运输方虽对货物本身没有所有权,但案件结果可能影响其运费结算,运输方就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未参诉有正当理由:
第三人未能参加诉讼是由于不能归责于本人的原因,像因为并非自身过错而不知道诉讼已经发生,从而没能参与到诉讼当中。
3.有证据证明权益受损:
第三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并且这些错误损害了其民事权益。
4.在规定时间内起诉
第三人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相应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李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小静认为该判决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她称自己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该合同纠纷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她因不知道诉讼发生这一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小静在知道权益受损后五个月,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小许和小李则认为小静并非适格主体,不应提起此诉。

案情分析:

1、从主体资格看,若小静能证明与原诉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其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体适格,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条件。
2、小静因不知诉讼发生未参加诉讼,属于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满足未参加诉讼有正当理由这一条件。
3、若小静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损害其权益,且在知道权益受损六个月内起诉,其起诉符合规定时间要求,法院应审查其证据是否充分,以判断是否支持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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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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