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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该在哪里履行

时间:2025.04.1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130人
律师解析: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时,《民法典》给出了相应的规定:
1.给付货币:
如果合同涉及货币给付,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比如甲将货物卖给乙,乙需要支付货款,若合同中未约定付款地点,那么乙要到甲处付款,因为甲是接受货币的一方。
2.交付不动产:
当合同涉及不动产交付时,需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以房屋买卖为例,若双方没有约定房屋交付地点,就应在房屋所在地完成交付。
3.其他标的:
对于除货币和不动产之外的其他标的,应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例如甲为乙提供运输服务,若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由于甲是履行运输义务的一方,所以就在甲所在地履行。
确定合同履行地点,要依据合同标的的性质来判断。
这样做能够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清晰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案情回顾:

小何与小李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小何卖货给小李,合同未约定付款地点。小何认为小李应到自己所在地付款,小李则觉得自己可以在本地付款。同时,小静与小胡进行房屋买卖,合同也未约定交付地点,小静认为应在房屋所在地交付,小胡却觉得可以另选地点。另外,小丽为小何提供运输服务,未约定履行地,小丽主张在自己所在地履行,小何有不同意见。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在小何与小李的货物买卖中,小何是接受货币一方,小李应在小何所在地付款。因为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小静与小胡的房屋买卖,应在房屋所在地履行交付。由于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小丽为小何提供运输服务,小丽是履行义务一方,应在小丽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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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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