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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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房地产买卖相关的中介合同中,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必须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义务、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及对相关损失进行合理赔偿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对于已经事先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条款,违约方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金额。而若双方签订的是定金合同,应当严格遵守定金罚则。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可以选择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多元途径来解决问题。

定金具备着担保的品质功能,其效力不仅体现在规范支付定金的一方,同时对接受定金的一方亦有严格约束力。若支付定金之一方发生毁约行为,定金应予保留不予归还;反之,若接受定金之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则需按规定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以房地产交易为例,如房屋出售方因房价上涨而反悔,不愿将房屋售予购房者,此即视为出售方违约,须依据定金罚则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

关于购房预付款的退还及违约金比例问题若购房者已然缴纳订金却决定终止购置房产的交易行动,则该转让方有权不退还所支付之订金。然而,倘若转让方已收取订金而未能提供适格房屋出售后,将需按照订金额的双倍进行赔偿。然而,如因无法通过当事人双方责任解决之情形所致,导致商品房购买协议终未达成,则购房者有权申请退回其所缴纳的订金。

定金不仅具备担保性质,还能够对支付定金与收取定金两方面都产生约束力。若支付定金方违反约定,将不得索回已支付的定金;反之,若是收取定金方违反约定,则需向购买方支付双倍金额的返还。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例如房屋出售方因房价上涨而反悔,不愿继续出售给购买方,此时即视为出售方违约,应依据定金罚则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若双方因定金返还事宜发生纠纷,且未能自行协商解决,可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裁决。

若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购买方因种种原因未能按照预定的购房合约履行,此即为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卖方有权敦促买方积极履行义务,或者通过法律诉讼来强迫买方强制执行合同条款。另外,如果卖方因买方的违约行为遭受损失,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