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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主低价收买房屋,是善意取得吗

时间:2025.04.10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31人
律师解析:
判断买主低价收买房屋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要考量多个因素。
善意取得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是善意的,即不知出让人无处分权。
2.以合理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依法应登记的已登记,无需登记的已交付受让人。
若买主明知房屋价格过低仍购买,可能不构成善意。
比如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同类房屋,买主却未作合理核实。
若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即便买主支付价款,也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买主低价收买房屋才可能构成善意取得,否则原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房屋。
例如,甲将房屋低价卖给乙,乙未对低价原因作合理了解,且未办理产权登记,此时甲有权追回房屋;
但若乙受让时善意,价格合理且已完成登记或交付,乙则可能构成善意取得。

案情回顾:

小朱将自己的房屋低价卖给小李,小李明知该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同类房屋价格,却未对低价原因作合理核实,且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小朱的朋友小胡知晓此事后,认为小朱有权追回该房屋,而小李则觉得自己已支付价款,应拥有房屋。

案情分析:

1、判断小李低价收买房屋是否构成善意取得,需考量相关因素。善意取得要求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依法应登记的已登记。小李明知价格过低未核实且未办理产权登记,不满足这些条件。
2、由于小李不构成善意取得,根据法律规定,原房屋所有权人小朱有权追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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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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