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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房屋租赁不应收取转让费吗

时间:2025.04.0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267人
律师解析:
1.在商用房屋租赁里,法律虽不禁止收转让费,但要视具体情形。
若转让费是租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确定,且没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像不存在欺诈胁迫等状况,那这转让费通常有效。
一般而言,转让费涵盖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投入、前期经营积累的客源、品牌价值等因素。
2.不过,要是收转让费有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受让人能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撤销转让费约定。
另外,若转让过程涉及不正当竞争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
3.所以,关键在于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平自愿原则。
若有纠纷,要依据具体事实和证据判定转让费合法性。

案情回顾:

小许将自己承租的商用房屋转让给小李,要求小李支付一笔转让费。小李支付后,认为转让费过高,怀疑小许存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且小许在转让过程中未充分说明店铺实际经营状况,小李觉得显失公平,于是向小许提出撤销转让费约定,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在商用房屋租赁中,若转让费是双方自愿协商确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通常有效。本案需审查小许与小李关于转让费的约定是否是自愿且无违法情况。
2、若收转让费存在显失公平、乘人之危等情形,受让人可主张撤销约定。小李若能证明小许有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行为,其撤销主张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另外,若转让过程涉及违法违规,也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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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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