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实际居住人一般是指在
动迁房屋里实实在在居住生活的人。
在认定时,要考量诸多因素。
比如居住时间得有连续性,不能断断续续;
居住也要具备稳定性,不能频繁更换住处。
2.通常情况下,得提供相关
居住证明才行。
像水电费、
物业费等缴费凭证,这些能有力证明在该房屋内长期居住。
缴费凭证上的姓名、地址等信息要与房屋一致,且时间跨度能体现居住的长期性。
3.邻居的
证言也能当作参考来证明实际居住情况。
邻居需如实描述所见所闻,证言得客观、真实,并且不同邻居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
证据链。
4.要是有多人都主张自己是实际居住人,先尝试协商解决。
大家心平气和地交流各自的居住情况和证据。
若协商不成,就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协调。
或者通过
诉讼途径解决,最终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总之,实际居住人的认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靠客观、真实、合法的证据来判定。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都声称自己是某动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小朱拿出水电费、物业费缴费凭证证明自己长期居住,小李则找来了多位邻居作证,小胡表示自己在该房屋连续居住多年,但未能提供有效居住证明。三人就实际居住人身份产生争议,协商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1、实际居住人的认定需考量居住时间连续性和稳定性等诸多因素。小朱的缴费凭证若姓名、地址等信息与房屋一致且时间跨度长,可有力证明其长期居住。
2、小李的邻居证言需客观真实,不同邻居证言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才有效。小胡缺乏有效居住证明,其主张实际居住人的难度较大。最终认定需法院依据具体情况和客观、合法证据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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