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养费
营养费通常依据
受害人伤残状况,参考
医疗机构意见来确定。
要是医疗机构明确表示需加强营养,那就会根据实际情形酌
定金额。
一般来说,每天大概在20至40元左右。
要是伤情严重,标准可适当提高,不过通常不会超过100元/天。
例如,若受害人骨折且恢复较慢,医生建议加强营养,就可能会按照较高标准给予营养费。
2.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
误工费规定计算护理费。
若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是雇佣护工,那就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来计算。
护理期限计算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之时。
要是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会依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护理期限,最长不超二十年。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若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可据此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比如,患者脑部受伤导致长期卧床,需要专人护理,此时就会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护理费及护理人员数量。
案情回顾:小朱因意外受伤骨折,恢复较慢。在住院期间,医生建议加强营养并安排专人护理。小朱
家属要求按照较高标准支付营养费和护理费,但对方认为应按普通标准计算,双方就营养费和护理费的金额及护理人员数量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关于营养费,根据法律规定,营养费通常依据受害人伤残状况,参考医疗机构意见确定。小朱骨折且恢复慢,医生建议加强营养,可按较高标准酌定,但一般不超100元/天。
2、对于护理费,若护理人员有收入,按
误工费计算;无收入或雇护工,参照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护理期限到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若因残疾无法恢复,依年龄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超二十年。护理人员原则一人,有机构明确意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