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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到期不续签也不给书面通知有啥责任

时间:2025.03.2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874人
律师解析:
1.租赁到期后,若出租方未给出书面通知,也不续签合同,从法律层面来讲,这种行为很可能构成违约。
2.在此情况下,承租方有权继续使用租赁物,直至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搬离。
3.出租方未及时通知不续签,可能致使承租方因不知租赁关系已结束,而继续投入使用并产生相关费用。
若因此造成损失,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给予赔偿
4.同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关系终止后,出租方应及时返还承租方已支付的押金等款项,若未及时返还同样属于违约行为,承租方可主张自身权利。
总之,租赁到期不续签且未给书面通知,出租方可能需承担违约赔偿等法律责任,承租方也应时刻留意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将房屋出租给小李,租赁期限到期后,小朱既未给出书面通知,也未与小李续签合同。小李以为可以继续承租,便继续使用该房屋,并投入资金对房屋进行了一些小修缮。一段时间后,小朱突然要求小李搬离。小李认为小朱未提前书面通知,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还应退还押金,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租赁到期后出租方未书面通知也不续签,很可能构成违约。本案中小朱的行为符合这一情形,其违约行为致使小李继续投入使用并产生费用。
2、在此情况下,小李有权继续使用租赁物,直至小朱发出书面通知。并且,小李因不知租赁关系已结束而产生的损失,有权要求小朱赔偿。同时,小朱应及时返还小李已支付的押金,否则同样构成违约,小李可主张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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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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